1、代书遗嘱,指由遗嘱人口述而他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。在代书遗嘱过程中,需注意遗嘱人口述、代书人代书、代书人见证的时间的同步性和地点上的同一性,即一个标准的代书遗嘱过程需要遗嘱人口述、代书人听写、见证人全程见证并签字,三类人要同时在同一个场合进行订立遗嘱。代书人和见证人的人数在两个以上。见证人不能是无民、限民或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,也不能是继承人、受遗赠人及相关有利害关系的人。 2、打印遗嘱,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,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,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每一页签字,并注明年月日。这种遗嘱在实践中很常见,可以综合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的规定来确认遗嘱的效力。 3、录音、录像遗嘱,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过程在场见证,并且全面和清晰的记录遗嘱人、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,并且记录年月日。录音录像应当呈现信息的完整性,应当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。 4、口头遗嘱,指危急情形下(无法自书、代书、打印、录音录像、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,例如自然灾害、突发意外、战争、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等),使用口头方式订立遗嘱,需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解除的,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,应当尽快以方式订立遗嘱。如果遗嘱人在时间允许且客观条件充分的情形下,仍旧未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,则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撤销之前所做的口头遗嘱。 5、认定口头遗嘱有效要件较为严格,在举证层面,需由主张存在口头遗嘱的一方来举证,而且该举证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。另外,要区别口头遗嘱和一般日常聊天、谈话的区别,后者不能作为口头遗嘱处理。